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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事件频发

2014年06月14日10:0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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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广州中院对一起久拖未决的案件作出判决,一家企业将一位工作近10年的清洁工调去当车工,致其因无法胜任而被迫离职,企业据此将其辞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被辞退者经济补偿金。当日,该院发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1-2013)》,白皮书显示,类似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在广东频发,且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12399件,超过深圳和东莞,成为广东一审收案最多的地区,其中诉请劳动关系终结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确认劳动关系和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

根据白皮书显示,不规范用工和规避劳动法律义务,导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是引发劳动争议最主要的原因,也是用人单位败诉的根本原因。

在诉请劳动关系终结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案例中,其中不少企业为了避免支付或者尽量少支付离职员工赔偿金,通过调岗的方式迫使员工主动辞职。

年近五旬的张玉兰是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员工,从事清洁工作近10年。然而2011年8月1日,该企业将她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张玉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而未再回该厂上班,企业因此将其辞退。为此,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兰此前从事近10年清洁工作,被调岗为数控车工,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故判决企业向张玉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73.37元。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对于此类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评称,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曾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的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祥娟告诉记者,近年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不同意调岗时,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给员工调岗。”

她建议,员工遇到用人单位通过调岗迫使员工辞职的情况时,若有异议,可以先到新的工作岗位去,但一定要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有的劳动者被调岗后,不去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这种调岗一旦是合法的,你不去工作可能是旷工,这就有可能被炒掉。因此劳动者应该做好两手准备。”(记者何东霞 通讯员马伟锋)

(责编:盛卉、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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