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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规执行不容“打折扣”

2014年07月04日09:35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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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规执行不容“打折扣”

评论员 弓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日表示,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条例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实施(据《人民日报》7月2日消息)。

由于条例事关全国111万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社会上盛传从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保”等消息。人社部此番回应,打破了社会上对《条例》的期待和认识,且不论是不是属于误传,社会各界的反映无疑较为失望。

为什么失望?社会各界对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期待已久,满心觉得7月1号开始事业单位将按照法律规定,为养老保险双轨制“破冰”,人社部的此番回应,无异于浇了一盆凉水。确实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由来已久,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解决确实不太现实,这也是前几年山西等五省市改革试点“无疾而终”的重要原因,不仅因为其涉及多方利益,更主要的是需要一个顶层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而此次社会各界感觉顶层设计的时机已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提出,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问题,是立法先行:从顶层和源头上解决双轨制问题的典范。但人社部此次回应称,《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如此,这番表态可能会产生和预期效果相反的负面效应,让社会各界对政府的权威再次产生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本身涉及全社会各方面利益,每一项法律的规定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最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只有法律有权威,有刚性,执行起来不打折扣,按照预期规定执行,才能在利益关系调整中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本身,法律的规定和实施时间上存在着一个间隔是社会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对于条例本身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再次出来否定,认为是误读,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明显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本身法律权威就不强,还如何再去谈执行?还如何让社会各界信服?

其实,不独是本次条例难以执行,法律的权威性打折扣,这一现象在社会保障领域已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最开始1998年国务院就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10年过去依然故我,再到2011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养老保险逐步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省级统筹,目前各个社保险种却真是停留在“逐步”的阶段,统筹层次依然较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性较差。再联想到前几日人社部披露的,全国有大量企业少缴、欠缴社会保险问题,归根结底看就是社保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直接影响职工社保权益,也产生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律刚性,在于权威,何时才能让社保立法真正百分百的贯彻,需要有关部门细细琢磨了。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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