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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可明:劳动行政立法和执法的根基

2014年07月05日11:53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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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立法和执法的根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胡可明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为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统一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劳动法》颁布20年来,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清理劳动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断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在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注重营造平等协商的民主管理氛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劳动法》颁布施行20年来,劳动者在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制度建设事关全局和长远。《劳动法》的颁布,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20年来,国务院制定了十几部《劳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为保护女职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为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此外,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领域的部门规章100多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近200部、地方政府规章100多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得以丰富、完善。

  为保障《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职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及时建议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强化对劳动管理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劳动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妥善解决了劳动行政争议,化解了劳动关系纠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使《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稳,则社会稳。我们将以《劳动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继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编:盛卉、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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