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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把大火烧出的《劳动法》?

2014年07月07日08:39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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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法治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本报特推出“《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专栏,重温《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及其重大意义,便于广大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部与每个劳动者利益休戚相关的法律,使之真正成为你我劳动人生的“护身符”。敬请关注。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两把大火烧出的《劳动法》!”谈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劳动法》,总是不由地让人将其与法律出台半年多前那两场灾难相连——1993年11月19日,港资企业深圳市葵涌致丽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87名工人失去生命,有名单的伤者51人。仅隔20多天,同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台商独资企业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再次发生特大火灾,造成61人死亡,7人受伤。

接连两场特大火灾,令举国震惊。特别是致丽大火经《工人日报》率先详细报道后,引发各大媒体集中跟进,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话题由此进一步升温。

“这两把大火的确加速了《劳动法》出台。让大家感到,如果再不立法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保护,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张国祥更强调,《劳动法》得以颁布,关键取决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取决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要有法制来保驾护航。

从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任上退休的他,当年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又以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的身份参与了《劳动法》起草工作。“不管付出多大辛劳、经历多少曲折,都要制定出《劳动法》!至少我们这些参与立法的人,这一信念从来没有模糊过。”张国祥说。

如果将追溯的目光投向《劳动法》颁布前的中国劳动领域,触目所及的是市场经济活力初现但又缺乏规则而有些鱼龙混杂的“二元交叉”局面:一方面,公有制企业用工依然僵化,尽管也开始引入市场因素,可以面向社会通过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但却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固定工仍然是用工主体;另一方面,非公企业用工极度自由,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完全由企业方说了算,每天工作十几小时司空见惯,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翻阅当年的新闻,有关投资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且日趋频繁。

显然,如果再不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矫正,劳动关系的绝对市场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绝对对立。对此,时任劳动部部长李伯勇1994年3月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中,便不无坦率地指出:“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

致丽和高福这两把大火便是这类“重大恶性事件”的典型。当然,作为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劳动法》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深层次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过程,而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劳动体制必须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必须将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并通过法律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分配自主权,对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这是《劳动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时任劳动部副部长的张左己于《劳动法》颁布后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的。

事实上,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几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比较快地扭转了计划用工与终身制、市场选择与合同制并存的杂乱无序的局面,在法律框架内依照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力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合法、行为合规的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为建立统一、公平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制规则,为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同时,为公有制企业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工方式在法律制度上提供了依据。”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对《劳动法》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关系市场化的重大贡献给予高度评价。

显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今天,重温《劳动法》鲜明的市场取向,其意义绝非止于劳动领域!(记者王娇萍)

(责编:刘雅萱(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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