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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

2014年07月10日08:29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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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这是《劳动法》颁布20年来得到的最为一致的社会评价。

“《劳动法》颁布了,这是我们亿万职工的大喜事”、“当我知道《劳动法》颁布的消息后,心里特别高兴,因为它是劳动者维权的主心骨”……翻阅当年的新闻,依然可以真切感受到洋溢在劳动者心中的喜悦,和他们对这部法律寄予的深切期望。

其实,《劳动法》第三次起草工作1990年一经启动,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便已深深植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们心中。其原因不外两方面:

在现实层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港台企业、民营企业大量涌现,由于当时适用于这些企业的劳动立法几乎空白,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甚至侮辱、体罚职工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事实上,《劳动法》第三次起草工作启动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当时社会上要求制定劳动法的强烈呼声。

而在立法实践层面,基于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的客观存在,强调向劳动者倾斜的利益重整原则,在国际上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共识和选择。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的认识深入人心。对此,《劳动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己在其文章中谈及《劳动法》颁布的意义时,曾有过一段充满感情的描述——

“在那时,劳动者说:‘野生动物有保护法,高级动物的人怎么没有保护法?’这实在让我们这些以保护劳动权益为己任的劳动工作者汗颜。

投资者说:‘你说我违犯中国的劳动法律,你们的《劳动法》在哪里?恐怕还没出娘胎呢!’这又常常让我们的劳动监察人员语塞。

西方人权主义者以我们没有《劳动法》为口实,指责我国有所谓人权问题。这又使富有经验的外交官也感到尴尬。

凡此种种,不制定和颁布《劳动法》,何以面对亿万职工?何以制止一些投资者屡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何以回答西方对我人权的指责?”

正因如此,尽管《劳动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问题,存在颇多分歧,但在立法宗旨上却没有太大疑义。据参与了当年起草工作的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回忆,1993年6月,起草小组成员进入全封闭式的起草工作,在劳动法草案第一稿中就达成共识,明确了两个重要原则:一个是向劳动者倾斜,突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是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所有用人单位一律平等适用。而整个立法起草工作,都始终遵循了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994年7月5日,当《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后,人们在其总则第一条中看到是这样一段话:“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它开宗明义地宣示:《劳动法》贯穿始终的主线和最鲜明特点,就是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

当然,立法宗旨只是《劳动法》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态度”,《劳动法》要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还在于其诸多法律条款中对劳动者各项权益的明文规定。

比如,《劳动法》在总则第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更加具体化。

再如,《劳动法》在明确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的同时,又作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并对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禁止,对非本人过错而辞退职工作了一定限制,以及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法》还明确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些规定都充分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的实际情况,从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20年后的今天,总体而言,劳动者权益实现状况已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但也必须看到,要将法上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仍然任重而道远。尤需警惕的是,曾经一度,试图否定劳动法律向劳动者倾斜的利益重整原则的论调甚嚣尘上,这也凸显了我们在《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重温其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宗旨具有的现实意义。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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