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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颁布”“施行”不同步为哪般

2014年07月16日08:25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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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施行”不同步为哪般

尽管《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后即颁布,但其正式施行却自1995年1月1日起,其间相隔近半年。

这样一部呼声高涨的法律,在“千呼万唤始出来”后,为何没有在颁布之日同步实施呢?

“主要是劳动关系太重要了,不仅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等相关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认为,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劳动基本法,《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等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对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等进行调整、规范,必然会引发巨大反响和不同意见。因此,在实施前留出一段时间,可以让社会各方有一个了解、学习和领会的过程。

纵观法制发展史,可以看到,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都难免对相关的社会利益关系产生一定冲击,进而引发不同的观点。因此,对执法主体和机关来说,在法律正式施行前如果有一段过渡时间,可以对自身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清理,有利于更好推进工作;而对各组织、公民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来说,法律在颁布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施行,可以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来宣传、学习和掌握法律精神,为今后贯彻实施打下扎实基础。

《劳动法》颁布和施行时间不同步,显然有这方面因素,但又绝非仅限于此。其实,只要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劳动领域状况有所了解,便不难领会我国为何在《劳动法》的实施上如此慎重了——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即便如此,由于劳动关系关涉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劳动制度改革话题重大而敏感,实际推行更是谨慎。

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例,作为我国改革劳动制度的切入口,国家早在1984年就开始试点劳动合同制,1986年开始在各地所有国营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在公有制企业并没有随着《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后便得以落实,而是到1996年底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列出的“时间表”是“个别确有困难的省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期分批实行,但最迟到1996年年底也要全部完成”。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具有较好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据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至最迟在1996年底执行,就是劳动部考虑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以便国家能够用若干年的时间来彻底取消招工计划指标调配、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职工终身“铁饭碗”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制度。事实上,各地的实际进程比劳动部文件要求的更缓慢些。

如果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作为开放劳动力市场的标志,可以说,我国到1996年以后劳动关系才开始在法制化的护航下真正走向市场化。

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故事”,只是《劳动法》落实之难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当时无论立法机关还是执法部门,都基于《劳动法》影响面广泛而对法律的施行有所准备。如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己便撰文指出,“如果《劳动法》的制定颁布是一场攻坚战,那么贯彻的任务就更加艰巨”,并明确宣传、学习、研究《劳动法》及制定配套法律法规、梳理各方反馈,是“当前摆在各级劳动部门面前‘第一号’的任务。”

查阅资料可以看到:1994年8月24日和8月25日,劳动部先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认真贯彻《劳动法》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7月3日,纪念《劳动法》颁布一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可见,无论是对《劳动法》颁布后社会影响的评估,还是对法律实施中的障碍和需要的配套条件的预测,都称得上比较及时、充分。但即便如此,《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依然艰难。

在《劳动法》颁布20周年的今天,重提其“颁布”“施行”不同步的话题,是寄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劳动法》的纸上规定与实际执行能够同步!(王娇萍)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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