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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劳动法保驾护航

苏后宁

2014年07月25日16:46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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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内知名企业主俞敏洪在某论坛上评价劳动法,认为虽然劳动法的制定是特别好的事情,但“劳动法制定带来的后果是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倒闭,而中小企业的倒闭带来一个最大的后果是老百姓失业,老百姓失业导致老百姓生存更加艰难”。此语一出,不少企业界人士发声支持,纷纷附和。

有意思的是,这些人士的发声,在网上却受到了大多数网民的批评。有网友指出,原来,反对劳动法的都是老板们,劳动法就算有些小毛病,毕竟还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基层职工群众,绝大多数还是欢迎劳动法的。

其实,类似俞敏洪们的论调早在20年前劳动法颁布时就存在。当时有的地方把执行劳动法跟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经济水平比较低,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实施劳动法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太超前;有的企业老板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不稳定因素,对劳动法“视而不见”,劳动法的执法效果因此大打折扣。

劳动法备受指责的根本原因是它的实施结束了劳动关系“无法可依”、“丛林化”的时代,限制了私营、外资企业“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样用就怎样用”的绝对用工自由,为劳动关系各主体划定了底线、设立了规则、明确了责任。这严重削弱了企业老板们面对劳动者时高高在上的地位,让他们不得不扭转忽视劳动和劳动者价值的习惯思维,不得不改变在竞争中尽可能压低员工工资福利成本的习惯做法。没有了对劳动者“为所欲为”的好日子,却过不惯“束手束脚”的苦日子,企业主只好把怨气都撒在劳动法身上。

事实上,指责、抵触劳动法的理由完全经不住推敲。如果没有劳动法打破国有企业原有的无竞争、计划性的用工制度,推动私企、外企规范用工,市场化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会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用工自主权也不会真正握在企业手中;如果没有劳动法来明确劳动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劳资双方订立游戏规则,设立缓冲区,劳资对抗会比现在激烈得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会大得多,处理成本相应会高得多;如果没有劳动法来确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些企业为了利润铤而走险,严重压榨劳动者,用不公平竞争挤压那些用工规范的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使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最终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

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它规定的那些劳动标准,不仅比发达国家、港澳台地区要宽松,就连与经济欠发达的印度、越南等国家比,都称不上严苛。以工作时间为例,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标准,我们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比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要少。

在进行了30余年市场化的今天,面对当前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洪流,有的企业主不主动去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义务,反而视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劳动法为绊脚石,旧调重弹,已经背离普遍的社会共识,既乏味,又荒谬。可以说,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即将到来之际,他们还远远没有做好准备。

现在的劳动者,特别是80后、90后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价值追求的巨大进步,让他们早已学会“用脚投票”,“用工荒”带来的警示应该足以让老板们从“资本至上”的旧梦中醒来,他们必须意识到,只有在劳动法的保驾护航下,真正做到重视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员工发展创造更多条件,让员工合理地分享企业、社会发展成果,企业的健康发展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动力。

(责编:王泽、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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