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幅度提高劳模待遇
2014年08月11日08:18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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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幅度提高劳模待遇
仅劳模荣誉津贴就至少提高一倍以上
为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进一步提升劳模养老、医疗、住房、就业、休养和健康体检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提高劳模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确保对劳模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据了解,此次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包括,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80元;1979年以前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通知还明确要求,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
据山东省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提高劳模待遇的规定,还涵盖获得同等英模荣誉的军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干部。
据悉,为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山东省财政每年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
通知还对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其他关心关爱劳模活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记者丛民 通讯员张志刚)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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