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恶意欠薪案成为典型案件时
张立新
2014年08月19日15:42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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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下旬,最高院发布了八起典型案例,袁巧娥、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位列前二,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后,首次确定的指导性案例。
先说袁巧娥,云和县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2011年年初起拖欠工资,9月份突然逃匿,对县人力社保局支付拖欠工资指令书置之不理,也不执行法院判决其拖欠的29万余元工资,再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后因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被从轻判处一年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再看湖州市经营服装厂的付德红,因经营不善,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2011年11月潜逃,期间拒不执行区人力社保局责令支付的11万余元拖欠工资,7个多月后被抓获,获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3万元,该处罚也属考虑被告到庭如实认罪表现的从轻发落。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三年有余,各地法院处理了一批恶意欠薪案件,有效打击了欠薪老赖。最高院公布这两个典型案例,为恶意欠薪的不良行为敲响了警钟。
依据修正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都构成欠薪罪,而两个典型案例都是老板逃匿情形,则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法院对惩治逃匿行为持更为严厉的态度。最高法或许正是以这种方式提醒企业负责人:逃匿这一毫无社会责任感的行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点打击的行为,玩失踪耍无赖最终是要还的,用玩消失损害劳动者利益并对抗政府监督,就是玩进监狱的典型节奏。
最高法院公布的这两个典型案例,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维权的艰难。解决劳动者维权之难,则需要教会劳动者采取最实用的办法,更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投入更多的精力与热情。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多种,如依法诉讼,但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有几个劳动者付得起等待成本?时间还得用来找活儿干活儿谋生;如寻求调解,但调解需自愿,若老板不陪玩儿,调解组织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相比之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反映并寻求帮助,不失为一条颇为实用的路径。
首先,将侵权行为告至政府没有任何门槛,劳动者本人、其他任何人均可主张,劳动者反映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反映为举报。其次,老板无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由人力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尽管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也能对欠薪老板构成威慑,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偿还欠薪可能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再次,请求政府维权,还能让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欠薪动态及原因,早做工作早介入,提醒老板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样做不仅维护了以劳动力与企业交换劳动报酬的劳资双方间的小市场秩序,也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此外,若不良老板真把自己藏起来,经人力社会部门下达行政支付令,就能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时对接,因为不执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出支付处理决定,同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当两起恶意欠薪案成为典型案例时,还有很多意义、内涵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回味,劳动者、企业方以及工会组织,还可以从很多角度去解读,但无论从哪个方面去研究、回味和解读,都是积极阳光的正面讯息。在欠薪事件持续高发频发的当下,这一讯息值得在全社会奔走相告,它将给不良企业和老板带去守法的紧箍咒,而给劳动者带去的,则是体面劳动的福音。
(责编:王泽、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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