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掳中国劳工使日本成为“国家犯”
2014年09月30日14: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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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藏日本强掳中国赴日劳工档案汇编》出版首发,共计60册、3万多页的档案向世人呈现了日本奴役中国劳工罪行的最直接证据。根据档案记录,1943年至1945年,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先后强征了4万余名中国劳工赴日本35家企业的135个作业场所从事无偿繁重的非人苦役,这次发布的档案汇编共记录了34282名有名有姓的中国劳工。
在举国上下沉痛纪念“九一八”事变83周年之际,出版如此重量级的史料档案,引起了多家媒体关注和解读。因为这样大规模并且是由一国政府主导的奴役劳工事件不是发生在遥远的古代,而是发生在近现代的20世纪,距今不到八十年。用一国之力挑战人类正义良知和文明底线,充分说明日本近现代的崛起之路,是带着“原罪”的。
首先从还原的真实史实上看,4万余名中国劳工是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加害的一方,不仅仅是一家或者几家日本企业,而是日本国家主体。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积极侵华,为填补日本国内战时劳动力的不足,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做出了《有关向内地引入华人劳工》的决定。这个决定充分表明日本作为一个国家主体推动并主导了大面积奴役中国劳工的犯罪行为。
在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既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谢罪和赔偿。反倒是发生了因加害企业强迫中国劳工劳动,从日本政府拿到补偿金的咄咄怪事。
根据日本政府及企业编写的档案和报告,中国劳工在日本的死亡率达到17.5%,极端一些的作业场所中国劳工死亡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这样的非人道对待,根本不是什么劳动场所,而是吃人地狱。
其次从法理上看,任何一个文明的现代国家法律,都不会为强迫劳动和奴役他人背书。中国现行宪法、日本国现行宪法,都有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条款,在宪法的下位法刑法和劳动法之中,也都有针对违背劳动者意志强迫劳动的入刑规定,道理其实很简单,强迫他人劳动违背了基本的人类良知和普遍正义。
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多项国际人权文书也都有不得奴役和强迫他人劳动、不得非人道的对待劳动者的内容。
具体到司法实践上,被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煤矿等地从事残酷体力劳动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曾将日本政府和涉事公司告上日本札幌高等法院,法庭也承认了被害事实,虽然最后以“国家无答责”和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日本国家的犯罪行为。
确凿的史实和基本的法理,都指证了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国家犯罪性质,现在欠缺的,是日本国政府何时能够代表国家承担罪责,并向这4万名被强征的中国劳工诚心道歉。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经指出的那样:强征和奴役劳工是日本军国主义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劳工从被强掳的第一天开始,就与日本军国主义开展了坚强斗争,近年来他们坚持索赔诉求、要求日本政府认罪道歉,充分展现了中国劳工群体的神圣尊严和斗争精神。
对于中日两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来说,只要日本一天不对中国劳工正式道歉,就一天也不能放松对日本再次沦为“国家犯”的警惕。站在人类正义的立场上,中国劳工的正义可能会迟到,却一定不会缺席。(砚林)
(责编:刘雅萱(实习)、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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