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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领域“科学立法”刻不容缓

2014年11月06日14: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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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形成”不等于“高质量”,更不等于 “可操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毫不讳言,我国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等现象较为明显。这其中恐怕就包括劳动法律。

作为公共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劳动保障立法问题历来受到高度关注。而事实上以《社会保险法》为例,现有法律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四中全会列出的立法方面的问题几乎都有突出表现。

比如立法部门化倾向,《社会保险法》先由主管部门起草立法初稿,在征求相关部委和各地方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法制办介入修改,再提交国务院审议,最后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种主管部门先草拟立法的模式,好处是对业务较为熟悉,但对本部门利益有强化的倾向,特别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时候,很多涉及社会保险管理的关键问题迟迟难以达成一致,甚至遭到激烈反对,出现了很多选择性条款或授权性条款,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大打折扣。再如上位法与下位法打架、各地土政策普遍存在。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结合实际,实行了不同的职工参保办法,对于是否参保、参保险种、缴费基数与比例等,各地差异较大,有一些明显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不相适应,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清理,也是当前的难点。又如法律规定偏原则,需要配套法规,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中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出台,且在进一步修改之中,其他方面的法规目前还没有出台,严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针对上述问题,四中全会开出了自己的“药方”,那就是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这一“药方”让人们看到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质量的希望。

解决劳动保障立法中的问题,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细化规定,抓好落实。诸如东莞裕元事件的发生和近期涉及职工社保的一系列矛盾与利益诉求,本质上属于社保遗留问题,仅靠头痛医头的方式难以根本解决。民营企业如此,国有企业亦如是,若希望类似于国企改革中职工因社保问题大量上访的悲剧不再重演,就必须要靠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特别是要有可操作强的良法作为依据。只有社会保障法制走向健全完备,才能为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些是实现劳动保障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应考虑让各地尽快对照《社会保险法》、人社部规章,梳理并废止地级市及以下执行的有关政策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侵害农民工参保权益的“土政策”,维护社保政策的严肃性。此外,还应考虑尽快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抓紧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社保基金监督条例》等《社会保险法》配套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最后,还应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劳动保障事关全体国民福利,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盼借四中全会之东风,尽快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从法律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弓 长)

(责编:李宇浩、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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