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战“双十一” 勿忘《劳动法》
2014年11月06日14:23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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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原本只是由4个1组成的普通日期,但由于4个1让人联想到光棍,由此衍生出“光棍节”的说法。近几年的11月11日,中国电商通过大力推广,让“双十一”这个单身青年自娱自乐的自嘲节日,演变成中国网民最盛大的购物狂欢节。
近年来,“双十一”创造了不可思议的销售神话,以去年为例,仅淘宝和天猫商城的交易额就超过300亿元,比美国两个网上购物日“黑色星期五”和“网络星期一”的销售总额还多。难怪许多外媒,包括美国《外交政策》《华尔街日报》等都对中国“双十一”购物狂欢报以极大关注,认为中国网民强大的购买能力让美国人自愧不如。
在网民疯狂购物的同时,是哪些人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些从业人员又有多少?目前尚未看到,也很难有精确的统计。根据购物内容和流程,可以大致判断出服务于双十一的主要是生产型企业、网络零售商、银行支付行业、邮政快递行业等。据媒体预估,今年为“双十一”服务的总人数将超过百万,但笔者认为远远不止,因为仅快递行业今年就为“双十一”新招从业人员25万人,电商平台阿里集团也将有近万人通宵加班迎战“双十一”,许多网店也早早加派人手,各生产商自10月中旬就开始加班加点赶货。由此可见,“双十一”不仅是一场网络购物的狂欢,也是一场在网络经济时代深具中国特色的劳动竞赛。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么多人为“双十一”服务,加班难免、临时用工难免,各家企业和雇主在保障生产和服务跟上消费者热情的同时,会不会侵害员工劳动权益,乃至于有意无意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呢?笔者不能妄下断语,但是深觉有必要作一番探讨。
首先是“双十一”前后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由于订单激增、销售火爆、人手不足,加班难以避免,关键在于加班的时间、方式和报酬上。对此,《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尽管“双十一”仅有一天,但销售周期往往涉及前后数天,在此期间,电商要组织员工熬夜造势、烘托气氛,接单、招揽客户,如果不能合理安排多人倒班,就肯定存在“加班超过三小时”的问题,这就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是在“双十一”前后安排加班的企业,是否向员工发放加班工资,有没有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发放?例如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今年“双十一”之前的11月8日和9日恰巧正是双休日,这两天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和发放,企业绝不能揣着明白当糊涂。
第三是在“双十一”前后,许多企业由于人手不足,会临时雇佣人员。对于这部分临时工,要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同工同酬。对于有些临时性岗位需要特定操作证、上岗证、健康证的,也不能因为时间仓促而随意聘用缺乏应有证件的员工,以免后患。
针对上述三大潜在问题,笔者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合规内审,无论是网商、电子交易平台,还是传统生产企业、物流快递企业,都要有专门法律人才或咨询法律人士,对本公司“双十一”活动方案是否合法进行逐项检视,切勿把网络狂欢时间变成劳动侵权时间。
备战“双十一”,既是对中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实现经济成就的大考,也是一场企业合法经营和用工的大考,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网购市场里,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经受住考验的企业,才能成功拥抱互联网时代的无限财富。(思源)
(责编:李宇浩、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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