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摊派工装费,让劳动者何来“体面”感受?
2014年11月06日14: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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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以劳动领域为例,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然而,近期在河南省漯河市却发生了一起明目张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据中国新闻网11月5日报道,10月下旬,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疾控中心强制职工购买一套价值近3000元的工装,在编职工不缴纳工装费的,将被扣除相应工资,合同工不缴纳则直接辞退。在疾控中心多次催缴和施压后,部分员工不得不缴纳工装费。
对此,源汇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否认定做工装一事;而从职工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该中心主任确曾在会议上提到定做工装相关事宜。
初读此篇报道,笔者对源汇区疾控中心的做法感到很无稽。一则,职工工资岂是你想扣就能扣的?再者,职工合同岂是你想解除就能解除的?
首先,除法律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能代扣职工工资,分别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工装费明显不可纳入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源汇区疾控中心扣除职工工资以抵偿工装费,实质上是强行摊派的行为,也是一件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体面劳动”成为广泛共识的时下,源汇区疾控中心强行摊派工装费实在不可思议,倘若最后职工迫于无奈自费穿上了这身工装,形象上是体面了,但从内心,你让他们从何处体会到真正的“体面劳动”?
其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六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不缴纳工装费显然不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合同工人若因不缴纳工装费而被辞退,那源汇区疾控中心则再添一件违法行为。
再读此篇报道,笔者对源汇区疾控中心的做法感到可憎。疾控中心作为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理应知法懂法、依法守法,更应成为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示范单位。源汇区疾控中心在举国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用此种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过去几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不容忽视的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宁夏宝丰能源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苹果代工厂超时加班和工作环境危害健康、天津阳升物业公司规定员工上班需用透明包、东莞上诚物业公司以长相决定保洁工工资等侵权事件不断用鲜活的事实提醒我们——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任重道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党中央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不容置辩的法治意识。
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春风沐浴之下,通过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在劳动领域的贯彻落实,劳动者定能真正实现体面劳动,而有如此类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侵权行为也必将无处可藏。(盛王子)
(责编:李宇浩、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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