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
马怀德
2014年11月25日13:2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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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如何做到立法先行,如何保证立法的质量,只有找到当前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解决。
现阶段立法工作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立法的民主性不足。立法不能充分反映民意,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均受到诸多限制。相反,立法更多体现了部门利益,部门起草法律,就会反映部门的色彩和利益。二是立法的科学性不足。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论证、审议,到法律的颁布、编纂、修改等各个阶段都存在专业性、科学性不足的问题。三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没有解决好,改革突破现行法律造成改革于法无据,改革先行、修法滞后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此,建议如下:
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大限度地遏制部门利益,实现立法民主化。鉴于目前立法方式和立法程序还存在很多问题,建议修改立法法,重点解决立法程序和方式中的长期存在的部门立法问题,破除立法部门主义,消除部门利益,实现民主立法。要改革现在的部门起草法律制度,必须扩大人民的有序参与,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顺应民心,反映民意。同时,要严格限制部门起草法律法规,部门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计划,但是,经过论证后决定起草的立法项目,要交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第三方起草,这个过程中可以听取吸收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防止立法被部门“绑架”,淡化乃至彻底消除立法中的部门色彩。
应当强调立法的科学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密化程度。要重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对于那些新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应当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实践证明不适宜的法律规范,应当及时修改;对于那些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则应当及时废止。例如,现存的240多部法律,大多制定于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前,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现行的实践也早已突破了法律规范。但是,如果按照我们现行的立法程序完成这些法律的废改立工作,可能还要几十年,显然难以适应形势要求。为此,建议改革立法程序,延长常委会会期,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实现常委会全职化,同时加强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提高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的能力和质量。
法律规范不仅在内容上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逻辑上要严密,避免出现政策性用语。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可行性,要避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混同。法律规范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并非万能的治病良方。因此,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内容就是避免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而要保持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适当张力,从而实现二者功能的互补。
由于大量法律法规面临修改,如何做好法律法规的编纂也是立法中的紧迫任务。建议修法时原条文排序不变,废除的条文标明废止,修改的同时载明新旧条文。法律编纂时增加活页法律汇编,便于补充,减少浪费。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修法同步。今天我们进行的改革,既有政策的变革,更有法制的改革。为了推进改革,需要修改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还要废止部分法律法规。究竟是改革先行还是修法先行,一直是争议的问题。从科学性上看,改革先行并探索出成熟的经验,才能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但从法治角度看,如果改革先行,要么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撑,要么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导致改革与法治相悖,缺乏合法性。为此,应当确立法治与改革并行的理念,立法与改革相衔接,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获得法律授权,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求,修法与改革同步,切实做到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责编:高雷、权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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