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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没有争议

红棉

2014年12月30日16:39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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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务实节俭文明过节,不得以任何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同时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两办的通知引来一片叫好之声,究其原因,就是真真切切反映了民意、民心、民愿。一方面,对于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要求,《通知》重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坚决反对节假日腐败,堵住节日公款吃喝送礼浪费等“蛀虫”;另一方面,又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保障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待遇的态度,这是对“反腐败就是反福利”论调的回击,更是回应民众合理诉求的良性互动,彰显了中央关注民生、关心民情、关爱民苦的务实态度。

“过年的一点年货……曾经的工会福利,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职工网上的牢骚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自中纪委严查公款送礼不正之风后,逢节送礼现象得到了极大遏制,群众衷心拥护。但同时,一些单位领导或因为政策把握不清,或因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思维与私心,把普通职工群众应该享有的正当福利也给省掉了。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这一现象引发了不少争议。此番两办的通知一出,应该把所有的争议都消除了,保障职工法定福利,终于可以理直气壮了。

很多人想问,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挺好,但什么是正常福利待遇呢?有没有什么依据?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实际上,福利作为国外泊来的概念,本身有法定福利与补充性福利之分:《劳动法》的规定,如法定假日和带薪年假,都属于法定福利;补充性福利则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待遇,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履行的内容。

从类型上来划分,正常福利的来源也没有争议:一是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其二是职工享受到的工会所发放福利,来自工会会员每年上缴的会员费和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经费。《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

对于不少单位担心无意中发放了不该发放的“福利”,财政部和全总其实都有明确的“令行禁止”规定。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全总也向全国各级工会发出通知,明令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或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各单位明确何为正常福利待遇,避免违规运用经费,也让以反腐之名克扣职工应得福利的单位难有借口。

此外,八项规定精神主要是对公共部门用财政资金给员工发福利、发奖金,公款送礼、发福利的禁令,主要是针对公共部门的不正当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用公款,就是用纳税人的钱,这些都会被纳入监管范围。一些国企过高的补充性福利也应受到遏制,因其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对违背八项规定精神的,应当加以规范。但公共部门职工按法律规定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应该受到影响,比如工会会员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集体福利等。对于私企来说,应严格落实国家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法定福利,至于补充性福利是增强企业吸引力的市场行为,只要不违背浪费和奢靡之风,都应该得到提倡和鼓励。

保障职工法定福利,依法办事,没有争议!

(责编:闫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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