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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福利”标准界定亟需理清

赵敬娟

2014年12月31日12: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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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享有正常的福利待遇。

听到这个消息,翘首以盼过年过节福利的一线干部职工欢欣鼓舞,但何为“正常”的福利待遇,如何发放、有无标准、怎么理清?

2014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其中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紧随其后,全国各地均转发了此文件,但对“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进行定量分析的少之又少,大部分均非常保守的在转发时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全国各地,仅上海市在发布《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算是对“少量”和“正常”作解。

其他各地的“小心谨慎”也可理解,毕竟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各异,硬是“一刀切”恐有“不周”之处。但既然上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少量节日福利发放”是职工正常福利待遇的振臂一呼,前有上海市对“少量”做注解的敢为人先,其他各省、区、市就不要再缩头缩脑、谨小慎微啦,该是甩开膀子、喊一嗓子界定“正常福利”标准的时候了。

其实,界定“正常福利”界限标准,不仅有利于凝聚民心,增强企事业单位职工归属感、向心力,更是为“灰色福利”带上了“紧箍咒”,拧紧了“漏水阀”。

实施八项规定以前,不乏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滥发福利现象。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7家央企超发福利11亿元,6家国企违规发出1.7亿元职工福利……正式缺少有力的监督和明晰的标准,一些单位钻空子、打擦边球,大行不正之风,使原本“正常的职工福利”一词蒙上了灰色。

众所周知,私营机构主要是市场化运作,给职工发放福利是增强企业吸引力的市场行为,即便老板给员工发金条,政府也管不着。

但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放福利用的都是财政资金,纳税人的钱,所以,均应在执行层面界定、明确福利的概念和标准,让福利的发放者、接受者和围观者都清楚明白的知道福利的“黑白灰”,这样既能保障普通职工享有正常福利待遇,又能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搭“福利便车”行“腐败之实”,究竟过年发多少钱算“正常福利待遇”,如何定义“少量”慰问品,请给个说法吧!

(责编:高雷、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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