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2013年08月07日13:3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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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全文公布《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9月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為了貫徹落實修改決定,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我們起草了《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勞務派遣的定義
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但對從事該業務的承包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直接進行管理的,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第二條)。
二、關於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
為了增強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對輔助性工作崗位作了細化規定: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第四條第三款)。
三、關於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決定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規定,即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而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第五條)。同時,征求意見稿對一些涉外機構不受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六條)。
四、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
勞務派遣單位屬於特殊的用人單位,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同工同酬、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以及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義務等相關內容(第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五、關於跨地區勞務派遣
為規范異地派遣行為,征求意見稿對跨地區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標准,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作出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六、關於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為了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勞務派遣行業協會的職責(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及連帶賠償責任﹔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用工比例規定的,被行政處罰后一個月內仍不改正的,視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第三十四條至三十七條)。
七、關於過渡期內超比例用工處置
為保障法律的平穩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合同調整對勞動關系的影響,針對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施行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作出了規定。即,修改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不得以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規定或超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或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為由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修改決定關於同工同酬規定的,應當依照修改決定進行調整。
用工單位在修改決定施行前除臨時性、替代性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超過規定比例的,在未達到規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輔助性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勞動者(第三十九條)。
(責編:羅艷梅(實習)、申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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