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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集體勞動關系調整的思考

鄭橋

2016年12月07日14:45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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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社會經濟運行的總體特征和勞動關系的現實狀況來看,勞動關系調整機制完善的方向,應該重點關注集體勞動關系的規制,特別是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完善。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建設與完善,對於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平衡,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進入結構調整,增速換擋,政策轉型階段。新一輪的經濟結構調整,去產能,去庫存,對勞動者的就業崗位以及勞動關系狀況,都將產生直接的影響。從目前社會經濟運行的總體特征和勞動關系的現實狀況來看,勞動關系調整機制完善的方向,應該重點關注集體勞動關系的規制,特別是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完善。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建設與完善,對於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平衡,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眾所周知,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首先取決於勞動關系雙方力量的相對平衡。對於現實當中實際處於被動、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方,一般是通過勞動基准法,為勞動者提供最低標准的底線性保護,救濟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另外就是通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范,保障勞動者通過集體的力量,維護和增進自身權益。

從1995年《勞動法》出台開始,我國就啟動了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但坦率地說,這項制度的實際運行還不十分理想,勞動關系雙方協商談判的習慣尚未形成,盡管集體合同簽訂的數量不斷上升,但是,它在勞動關系領域實際作用的發揮還不盡如人意。在目前環境下,我們特別有必要認真地加強和完善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建設,讓這項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實際上,集體協商談判並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雙方的討價還價過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領域中的獨特功能,我們關注和挖掘的還遠遠不夠。集體談判制度之所以被人們所接受,成為普遍實施的勞動法律制度,原因就在於其獨特而有效的功能。

首先,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中,勞動者一方可以通過組織的力量,直面企業管理一方,協商談判勞動條件、勞動標准問題,借助勞動者組織集體的力量,彌補個別勞動者實力的不足。這對於勞動關系雙方力量的平衡至關重要。勞動者借助工會的力量,在經濟高速增長期,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環境下,盡可能捍衛已有成果。

第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一個決策平台,勞動關系雙方平等協商談判,努力達成共識。在這項制度下,勞動條件、勞動標准不再是企業方單方面決策,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談判、博弈的結果﹔而真正有效的協商談判,是以信息的公開透明為前提的。職工一方知曉和掌握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相關信息,對於防止企業獨斷專行、暗箱操作、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可以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

第三,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對話的平台,對於法律未能涵蓋的、隨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不斷出現的各種問題與訴求,可以在這個平台上進行充分的交鋒討論,讓雙方能夠充分相互了解,理性博弈,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在抗爭與妥協的過程中,達成合意,盡量減少矛盾沖突激化的因素。

第四,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制度構建平台。勞動關系雙方共同討論確定行為規則,比如企業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等。對於勞動關系的運行、管理、調整與變更中的重大問題,職工可以通過集體協商機制,知情、知曉並且參與其中。在經濟轉型、結構調整時期,企業兼並重組、改革改制等重大變革頻繁發生,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都是至關重要的。而良好的對話溝通機制,集思廣益,還有可能借助職工方的參與,找到更為合理平穩的改革轉型方案,既保護職工的基本權益,也促成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集體談判方面的專家認為,集體談判是靈活而富有彈性的制度。這種靈活與彈性不是單方面的,而是勞動關系雙方共同享有的。集體合同制度的有效運行,是以勞動關系雙方的誠懇態度和相互信任為基礎,以合作共贏的理念為支撐的。有觀點認為,平等協商,將勞動關系雙方置於對等的位置,才有可能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同舟共濟不能隻出現在經濟困難時期,如果勞動關系雙方集體協商談判不能制度化地持續運行,經濟上升期不談分享,經濟下行期何談共渡難關?

因此,在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速趨緩的背景下,個別勞動關系調整趨向寬鬆,有必要特別強化集體勞動關系調整,將靈活性與安全性有機銜接起來,以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完善來構建平衡。完善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培養勞動關系雙方的溝通、對話、協商、討論的意識和習慣,在博弈與合作中爭取共贏。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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