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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不能代替會員代表大會

陶余來

2016年12月07日14:46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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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性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可以這樣理解,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組織的大會,是會員討論工會內的家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是企業的事。二者性質、任務不盡相同,代表的構成也不盡相同。

筆者在企業調研工會工作時,常常遇到工會負責干部談職工(代表)大會如何定期召開,以此顯示企業工會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而繼續深入了解后發現,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卻沒有像職工(代表)大會這樣受到重視,不僅如此,許多機關、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規模以上非公企業也存在以職工(代表)大會代替會員(代表)大會的現象。這種現象應當引起各級工會高度重視,加強宣傳,並予以糾正。

職工(代表)大會代替會員(代表)大會使職工(代表)大會無效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性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可以這樣理解,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組織的大會,是會員討論工會內的家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是企業的事。二者性質、任務不盡相同,代表的構成也不盡相同。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暫時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可以設立主席團,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但企業如果成立了工會組織,就必須嚴格依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一些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沒有將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工作機構,程序非法,導致職工(代表)大會開而無效。由於職工(代表)大會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等內容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形成決議,如果程序非法,會在今后的企業發展中埋下巨大的法律隱患﹔遇到企業關停並轉或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改革,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一旦被視為無效,不但危及企業發展,影響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甚至危及社會和諧穩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替會員(代表)大會使工會工作決議無效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等內容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並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內容主要是:工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工會的重大活動和職工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選舉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通過罷免、撤換不稱職的工會委員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或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民主評議工會工作和工會干部﹔工會委員會提交的其他重大問題。

同理,把職工(代表)大會與會員(代表)大會議題混為一談,導致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樣失效。

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應注意的事項

鑒於企業絕大多數職工都是工會會員,許多職工代表同時也是會員代表﹔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為提高效率,減少企業負擔,兩會可以結合召開。

凡是“兩會結合”的代表大會,會標上應寫明“第X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暨X屆X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按會議性質分別用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會標。

凡是“兩會結合”召開時,職工代表的任期,可以同會員代表任期一致起來。但由於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是企業領導制度的組成部分,所以延長職工代表任期應征得有關黨政方面的同意,同時要注重建立健全對常任制職工代表的監督制約機制。

“兩會結合”時,會議應分階段進行。如果召開的不是職工大會,而是職工代表大會,那麼非職工代表的會員代表隻能列席職工(代表)大會,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在審議通過工會工作報告、民主選舉新的工會委員會時,如有非會員的職工代表,隻能列席會議,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兩會結合”,因各自的具體職責范圍不同,所以應分別作出決議。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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