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明年施行
2016年12月13日10:39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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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方協商代表參加工資協商以及參加有關的會議、培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而且,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的《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如此規定。該《條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介紹,《條例》在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法律責任等章節做出了相應規定,以提高集體協商質量和實效。
據山東省總工會副主席馮慶祿介紹,自1995年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以來,山東省建立工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已達80%以上。近年來,山東中小企業數量激增,工業園區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飲、服務外包等行業,企業規模比較小,協商主體不健全,不具備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條件,導致企業間用工無序競爭、職工頻繁跳槽等現象較為嚴重。為此,新出台的《條例》專設一章,對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作出了規定。行業聚集或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就本行業或本區域的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相關事項,展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記者叢民)
(責編:閆妍、秦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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