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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解讀

2016年12月23日11:0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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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工會近日印發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指導各級工會推動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性文件。為更好地推動《意見》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意見》的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公司制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公司制企業快速發展,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據統計,截至2015年9月底,全國已建工會的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制度的有166340家,建立職工監事制度的有161822家,與2010年相比,分別增加了104.3%和100.3%。但是,隨著形勢的變化和實踐的發展,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還有許多非公有制公司沒有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一些企業雖建立了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卻在選舉、履職、罷免等具體環節上仍存在許多運行不規范的問題等。現有的相關文件已不適應大量公司制企業實踐發展的需求,影響了此項制度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適應新的形勢制定一個更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的指導意見,繼承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規定,把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及時總結上升到政策層面,並對不符合現實要求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和《全國總工會改革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全國總工會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起草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簡要闡釋加強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明確了加強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是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從源頭支持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鼓勵引導職工有序參與公司治理,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級工會和廣大工會干部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努力推動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切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部分,明確提出要依法推進公司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明確了要著力推進公司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推動和督促國有、國有控股公司率先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制度,引導和支持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的董事會設立職工董事,同時要督促設立了監事會的各類公司都依法建立職工監事制度。並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條件、人數比例和產生程序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部分,依法規范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規則。主要是依法明確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嚴格規范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罷免和補選,健全完善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的必要保障。

第四部分,明確了如何正確處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公司相關組織機構的關系。一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接受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二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董事會、監事會集體向股東會負責﹔三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與並服從董事會、監事會的決策﹔四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公司行政部門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五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直接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六是公司工會應當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提供高效服務。

第五部分,就切實加強對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提出意見。對各級工會組織要自覺堅持黨的領導、爭取政府重視支持,明確目標責任、加強工作檢查督導,強化輿論宣傳、不斷優化工作環境,堅持問題導向、精准發力破解難題,夯實工作基礎、多措並舉補齊短板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意見》的突破與創新之處

一是突破了所有制,依法分類指導和推動所有建立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是企業的主體、是企業利潤的直接創造者、是企業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所有設立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應不分所有制,都應該有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源頭參與公司決策。這既是我國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地企業實踐証明的成功經驗,體現了現代企業健康發展的規律。因此《意見》提出,要推動國有及其控股公司依法設立職工董事,並積極引導、支持其他性質的公司建立職工董事制度。

二是從源頭保障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將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寫入公司章程。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可見,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組織形式和行為准則的最重要的制度文件。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依法寫入公司章程,有助於依法建制,依章規范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

三是明確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要求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當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一方面是因為工會主席、副主席在與職工溝通、獲取信息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且經過了組織部門的考核証明其具備企業同級副職的能力和資格﹔另一方面是因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又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工會主席作為工會的法人代表,在工作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因此由工會主席、副主席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人選是最適宜的。

四是規范了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管理。要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並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憲法》和《勞動法》、《工會法》等多項法律明確規定的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講話中對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組織保証、工作平台和產生的基礎,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作為職工代表,理應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全總基層工作部)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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