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公布 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01月14日13:26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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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贯彻执行
针对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劳务派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做出了修改,共涉及四个法律条文,包括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明确提出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做出明确界定、加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四个方面。
一、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现行劳务派遣制度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仅要求提供五十万以上的注册资本并依照公司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便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门槛过低,造成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泛滥,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此次修正案,不仅将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到两百万元,而且设立了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准入制度,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前,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经许可后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许可的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能向申请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明确提出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现行劳务派遣制度中,仅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种粗线条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有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此次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加以明确,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指出的是,被派遣劳动者所应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不应仅限于劳动报酬,在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企业福利等方面也应当同工同酬。
三、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作出明确界定。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般”也就是说原则上劳务派遣岗位应当符合“三性”的要求,但是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并且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不严谨,粗线条势必会造成劳务派遣岗位被大量滥用,甚至有的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的主要渠道,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
此次修正案中,明确劳动合同工为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仅为补充形式,并且将“一般”改为“只能”,就避免了因所谓特殊情况而使用的可能。对何为“三性”做了明确的界定,用工单位在其工作岗位中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时就要严格遵守“三性”的界定,不符合标准的就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四、加重了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首先,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部门约定不明,就有可能出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导致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其次,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过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就有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获得额外利益而铤而走险。再者,目前的劳务派遣制度中,仅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用工单位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为零。这样,势必会造成大量的用工单位纷纷使用劳务派遣工,来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正案,明确和强化了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与监管职能,从而可以避免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加大了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力度,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从而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在违法劳务派遣行为中获益。另外,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双重处罚,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单位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而防止劳务派遣的滥用。
但我最想强调的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地贯彻落实。此修正案对规范劳务派遣制度,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只有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前严格履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依法履行处罚与监管职能,才能使劳务派遣制度得以规范;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精神,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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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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