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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十五年磨一法”

2014年07月09日08:3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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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劳动立法是最有力的支持,它像一声春雷迎来了劳动立法的春天。”三次《劳动法》起草工作都参与了的已故著名劳动法学家关怀如此形容道。

第二次起草的《劳动法》草案,虽然因当时劳动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不久,有同志认为目前颁布《劳动法》为时过早,而未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劳动法》的思想种子已然播下。

实践中,劳动关系市场化正不断走向丰富和深入:“著名劳模张秉贵说,‘现在的固定工制度……毛病也越来越明显。劳动用工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25岁的合同制工人刘小兰当选省人大代表”、“青岛胶南造纸厂全民固定工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从当年的新闻中可以看到,随着企业改革朝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方向发展,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向逐步明确,那种招工计划指标调配、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职工终身“铁饭碗”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制度正逐渐被摒弃,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日益成为主流。

深圳的报刊上开始出现《深圳需要〈劳动法〉》的文章,《法制日报》也刊载了《为〈劳动法〉催生》的稿件;在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积极倡导加快制定《劳动法》;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陈宇等20余位政协委员联名质问:“野生动物有保护法,高级动物的人怎么没有保护法?”大声疾呼尽快制定《劳动法》……

在这样的形势下,1990年,《劳动法》第三次起草工作启动。1991年,《劳动法(草案)》再次报送国务院,却因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不甚明确,《劳动法》的立法原则难以确定,结果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键时刻,邓小平1992年发表南巡讲话,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不久,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劳动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劳动法的立法原则由此明确,《劳动法》制定自此走出困境。

可见,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法”,《劳动法》的最终出台,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其两个关键特质,即明显的市场取向、鲜明的时代特征。

(责编:谭洁羽(实习)、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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