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薪酬新增激励收入 考核不合格不得领取
2014年09月03日11:41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问:改革方案将适用哪些人员?
答: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问:薪酬结构是否有变化?
答: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问:福利性待遇如何规范?
答: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问:如何进行监督?
答:一要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
二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
(据新华社)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
全总要闻
- “一封女工来信”引出一件委员提案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落实
- “我们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期待”
- 让女职工“想生、敢生、能生”
- 一线代表:建立技术津贴制度,让技高者多得
- 一场一线劳模和职工代表的“两会夜话”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 工会维护…
- 新时代更要发挥好职工主力军作用
- 李玉赋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总工会界别联组会议
- 工会界委员聚焦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全总发布会
- 全总2018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2018年工会“两节”送温暖新闻发布会实录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 民生专题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五一”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