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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后農民工返城打工 帶好“法律行囊”再出發

2013年02月16日09:03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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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識”還要學“知識”

  “如果說現在的勞動者不知道維權並不確切,他們往往有很強的維權意識,卻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遇到勞動爭議知道向有關部門討說法,卻不會按法律程序來處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長期從事勞動爭議的徐望霞法官說。

  農民工“維權意識提高,而法律素質不高;知道打官司,卻不知道怎麼打”的狀況,使得勞動爭議案件成了法院裡“最難辦”的案件。由於法律知識薄弱,農民工遭遇不公平待遇時常發生,但卻往往在舉証等方面舉步維艱,勝訴率並不高。

  “許多農民工到法院起訴,甚至連勞動關系的証據都無法拿出。”徐望霞法官說。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完成舉証責任是非常困難的,所以農民工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前,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其他手續來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同時還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証據,才能在發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非但要勇於維權,還要正確維權,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徐望霞法官講了這樣一個案例:張某本是一單位門衛,經人介紹在空閑時給一個裝卸公司臨時從事有償裝卸,不料在一次裝卸過程中發生事故,被貨物砸傷了左腳並構成傷殘。於是張某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以求工傷賠償。徐望霞法官說:“提供勞動並非都是勞動關系,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隻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也隻能享受一份社會保險權利。《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而雇佣關系中一個人可以受雇於多個單位或者個人,雇員隻提供勞動,雇主僅給付報酬,所以本案張某與裝卸公司之間屬於雇佣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因為不會依法維權,有些人的維權行為變成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日前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汪某2012年春節前到老板辦公室討要久拖未結的工資,看到老板辦公桌上放著一把車鑰匙,於是想何不把老板價值30余萬元的車給“當”了,這樣就不怕老板不給工資了。於是汪某連夜將老板的車開回了安徽老家。老板發現車輛丟失后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根據車載GPS系統,很快將汪某抓獲。汪某因盜竊數額特別巨大,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年。

  勞動關系屬於階段性甚至長期的社會關系,其中任何一步不規范,都可能會導致糾紛發生。比如,沒有營業執照而以用人單位名義招用農民工的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特別是建筑市場﹔建筑業的農民工多依賴於包工頭而非用人單位,包工頭沒有用人資質,不屬於用人單位,這導致此類案件中勞資糾紛與工傷賠償糾紛中賠償主體難以確定。

  雙方“依法”才能“雙贏”

  “由於中小企業不規范用工行為較為普遍,所以中小企業仍然是勞動爭議的高發區,特別是工資報酬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勞動審判庭庭長王貴玉介紹說。由於《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領域諸多法律法規的實施,導致企業管理成本與用工成本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而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資金少、崗位少,使得中小企業用工管理成了主要問題。

  2012年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曾經對轄區的中小企業做過一個專題調查,發現將近90%的中小型企業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幾年后,仍然存在未全面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等情形。尤其突出的是企業未依照新法規定對規章制度進行重新修訂、履行公示告知義務、建立職工個人檔案或者在規章制度中增設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重大事項等內容,這些不規范用工行為存在很大的訴訟風險隱患。

  勞動合同不規范,傷不起的不僅是農民工,還包括這些中小企業。寧波市北侖區就發生過一起打工者專門“碰瓷”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進而謀取非法利益的事件。打工者吳某利用《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條款,進廠時向企業表明自己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繳納社保,進廠后再以種種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打月薪証明,為以后的“維權”打“伏筆”,一個月后則起訴用工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這種“碰瓷”訴訟也並非個例。在江蘇省揚州市,打工者一年內向不同企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佔勞動爭議訴訟原告人數的20%以上。事實上,“碰瓷”者能成功,也是因為用人單位不依法、圖省事的結果,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六條還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所以,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之后,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國勞動咨詢網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勞動關系問題專門研究后指出,“一些中小企業老板為謀求高額利潤,竭力壓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如不履行勞動合同、隨意解雇職工、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等,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在立法層面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也有待加強。農民工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流動性大,會頻繁在不同城市、不同單位、不同崗位之間變動,就業狀態不穩定導致農民工參保困難,社保制度本身的高門檻與轉移難也打擊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隻有在立法、執法與司法都到位的情況下,保障農民工權益才不至於“法惠而實難至”,才能讓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返城打工,今年農民工們能否帶著“法律行囊”出發,像劉新強一樣不再盲目進場,認真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為日后的維權創造條件,這是全社會最關注的。(中工網通訊員 郭敬波)

(責編:閆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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