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讀了“職工福利”
志 超
2015年01月27日09: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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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以來,全國總工會先后下發了《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通知規定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職工教育、文體活動、宣傳活動、維權和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由於該通知事涉 “職工福利”這個敏感領域,引起了各類媒體的廣泛報道。應該說,全國總工會在“職工福利”躺著中“槍”的當下,出台這個文件,意在強化工會經費管理,呼應職工關切,急需通過媒體的“廣而告之”以擴大輿論影響力。因此,媒體的廣泛報道,對提醒社會關注普通職工生活,促進職工福利正常回歸,無疑是一件大大的好事。
但是,細觀媒體的報道,多數標題都存在以偏概全、混淆概念的問題。如人民日報《全總相關負責人解讀職工正常福利有哪些》、浙江日報 《浙江省出台職工福利標准》、大河報 《河南版職工福利標准出台》、齊魯晚報 《山東正在制定職工福利發放規定,正常福利將獲界定》等等。多數媒體把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定,等同於“職工福利標准”,不能不說是對職工福利的嚴重誤讀和誤解。
福利是職工薪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或其它組織以福利的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報酬,是職工勞動的間接回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定,雖然明確了工會經費可以用於會員福利的發放,但那也只是工會給予會員的福利,並不是職工福利的全部,更不能以此取代用人單位的責任。
企業職工福利,除國家法律規定外,一般由用人單位自願提供,經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約定。一旦約定並寫入合同,便成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那麼職工福利有沒有大致標淮呢?從理論上講,民營企業隻要依法納稅,即使把全部利潤以福利的形式分給職工也是合法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出部分將由用人單位繳納所得稅。因此,多數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會將職工福利支出控制在工資總額的14%以內。但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情況則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開支過大,必然會擠佔其它費用或增加財政負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利潤所得為全民所有,無節制的發放職工福利,勢必會侵蝕或削減本應屬於全民的企業利潤。因此,設定職工的福利上限,主要應針對這兩種單位。但這是主管部門的責任,並非工會的職權。
職工福利,是一個二次分配的過程,特別是在職工工資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合理的福利能為職工提供生活方便,減輕生活負擔。當前,部分地區和行業勞動用工出現短缺現象,員工除了關注職業發展、薪酬等硬性條件外,也關注單位的文化、福利等軟性條件。較好的福利待遇,是企業吸引人才,凝聚人心的重要保障,對單位、企業和職工而言都非常重要。工會除了為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福利外,要通過集體協商機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為職工爭取更大更好的福利待遇。各級官員和企業領導,更應該有擔當精神,不要誤讀了職工福利,更不可揣著明白裝糊涂,把工會的規定當作職工的全部福利標淮,以反“四風”為名,停發或削減已承諾的職工福利,涼了職工的心。
| (責編:閆妍、權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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