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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是保障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關鍵

四論學習貫徹《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精神

2015年04月14日09:47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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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發展,是一個重大時代課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明確指出了集體協商制度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至關重要作用。國內外的實踐証明,集體協商是保障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關鍵之舉。

和諧勞動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雙方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的狀態。要實現和保持這種狀態,就應該在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一種訴求能夠及時順暢表達、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矛盾可以有效化解,能夠保持勞動關系動態平衡的有效機制。這種機制在市場經濟國家叫集體談判,我們稱之為集體協商,集體協商制度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集體協商是暢通勞動關系雙方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合理訴求越是有暢通的表達渠道,矛盾糾紛就越容易化解於萌芽狀態。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協商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職工可以暢通地表達意見訴求,企業可以清楚地了解職工的訴求願望,企業的各項決策也可以及時讓職工知曉,得到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因此,集體協商既是勞動者表達合理訴求的重要渠道,也是企業經營者贏得勞動者信任支持的有效途徑。借助集體協商制度,勞動關系雙方可以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雙方商量得越充分、越深入,就越容易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實現和諧。

集體協商也是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分配的必然選擇。勞動關系和諧的必要前提是雙方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但是,在“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之下,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分配難免會偏向作為強勢的資本一方。集體協商的制度價值就在於,它賦予勞動者一方具有“團體人格”,使勞動者能夠以團體的力量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充分博弈,從而達到雙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實現勞動報酬增長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讓廣大勞動者更加公平合理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集體協商還是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有效手段。和諧的勞動關系不是意味著企業沒有矛盾,而是矛盾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及時有效化解勞動關系矛盾,關鍵要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建立一種動態的博弈機制,使得勞動關系矛盾能夠在企業內部消化解決。集體協商是企業內部勞動關系雙方解決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作為一種溝通協商機制,在矛盾發生前,它是“減壓閥”,能夠起到“預防”勞動關系矛盾積累的作用﹔在矛盾發生后,它是“滅火器”,能夠起到“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作用。從我國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實踐看,近年來因職工要求提高勞動報酬、改善勞動條件等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最終無一不是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協商不是勞動關系雙方的對抗行為,而是協調協商、合作共事,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的關鍵之舉,對於調整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隻要堅持走發展市場經濟之路,就一定要有集體協商這種制度安排來處理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平衡雙方利益分配,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勞動關系的許多矛盾和沖突就可以避免,也有助於勞動關系的規范有序、合理公正。沒有集體協商制度,就不會有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市場經濟也將難以平穩運行。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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