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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離職被扣勞保用品折舊費

法律界人士稱,勞保用品費用應由企業負擔,農民工有權索回,若被拒可舉報或提起訴訟

2015年04月23日10:37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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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一名農民工讀者向本報反映稱,他從一家公司離職之后,竟被公司要求支付1200元的防毒勞保用品折舊費,他認為公司此舉不合理。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該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返還被扣除的勞保用品折舊費用。

讀者朱明(化名)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去年3月份,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方面表示,因為生產過程中需要接觸有機磷農藥、有機汞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需要配備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勞保用品,但在離職時,員工需承擔一定比例的折舊費用。

“由於工資收入還不錯,加之公司對其他員工也是這麼要求的,我雖然不情願但還是接受了。如今,勞動合同已經由於到期而終止,公司也扣除了我1200元折舊費,可我始終覺得,公司不應該扣我這筆錢。”朱明說。據記者了解,朱明反映的情況具有普遍性,不少企業都這麼規定,大多數勞動者也都習以為常。

對此,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梅生表示,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讓勞動者自己承擔。

我國《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中就沾染性毒物作業規定,對於從事含有有機磷農藥、有機汞化合物、苯和苯的三硝基化合物、苯胺、酚、氯、聯苯、放射性物質作業的勞動者,必須使用包括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在內的勞保用品。“鑒於朱明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接觸有機磷農藥、有機汞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自然也就應當使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顏梅生說。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也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顏梅生解釋說,“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所需費用必須從其‘專項經費’中開支,不能讓勞動者自己承擔。公司要求員工承擔,無疑既屬於轉嫁責任,也是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因此,本案所涉扣除勞保用品折舊費用的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公司的非法扣除行為導致朱明的實際損失,因此他有權索回,公司也應當承擔返還責任。如果公司拒絕返還,他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顏梅生說。(記者楊召奎)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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