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產假,還能休年假嗎?
2015年04月24日10:1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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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員工。2013年,劉女士因懷孕生小孩休了98天產假。產假結束后,劉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劉女士申請休年假,公司認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產假,產后工作期間每天也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劉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資,劉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絕。劉女士休過產假以后,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全總法律部相關工作人員給予了解答。(趙春青/圖)
法律貼士
產假,是女職工產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帶薪年休假,是職工工作滿一定時間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權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由此,產假和帶薪年休假之間不存在沖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本案中該公司因為劉女士休過產假,在一年內拒絕她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特別提醒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是說,用人單位經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職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已經正常發放的,用人單位隻需再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人社部門投訴,由人社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門除責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如果拒不執行人社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人社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特約通訊員蘇后寧)
| (責編:閆妍、秦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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