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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談、不願談、履約難有了法律層面的應對之策

遼寧人大通過《條例》解決工資協商難題

《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2015年08月04日10:4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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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談、不願談、履約難等困擾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一系列問題,因為7月30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有了解決辦法。據悉,這部地方立法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工資集體協商是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往往存在著職工代表不會談、不敢談,企業主不願談,集體合同履約難等諸多問題。遼寧省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楊克澤介紹說,該《條例》最大的特點是針對性強,對現行工資協商中存在的問題,都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針對職工代表不會談、不敢談問題,《條例》第一章第七條、第二章第十一條都有明確規定。第七條規定指出,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行業工會可以參與、指導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於不敢談問題,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協商代表應由企業工會組織職工競選或者推選產生候選人,意在選出願意和敢於為職工說話辦事的協商代表。

針對企業方不願談或拖而不談問題,《條例》第一章第九條、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都制定了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如第九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將企業訂立、履行工資專項合同情況列入企業信用監管體系。這一條明確告訴企業,不談或不履行工資專項合同,將列入信用監管“黑名單”。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則在時間上進行了限定,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雙方協商代表就協商事項達成一致后七日內,由企業方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應當於十日內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履約難”是困擾工資協商的問題之一,《條例》第七章、第八章規定了強有力的制約措施。第七章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工會或者職工協商代表應當監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十五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對企業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情況進行檢查。

此外,根據《條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拖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虛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情況和資料、拒不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阻撓工會指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都將依法受到處罰。(顧威 記者劉旭)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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