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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推動各地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帶薪休假:企業職工的無奈與期待

2015年08月04日11:05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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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制度的相關政策及實施,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近日,人社部調查顯示,目前帶薪休假率僅有50%。7月28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推動各地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今年上半年,湖南、甘肅蘭州、黑龍江哈爾濱等地,相繼出台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靈活安排年假時間。

那麼,在體制之外的企業單位中,職工帶薪休假的落實情況如何?他們是否真正享受到了帶薪休假的權利?為此,《工人日報》記者連日來採訪了多位企業職工及相關專家。

規定:跳槽應累計工作時間

隨著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呈現出市場化、契約化等特點,企業職工的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大。這樣一來,切實保障勞動者個體的合法權益,成為解決勞動關系的重中之重。

但在採訪中,記者發現,不少企業職工對帶薪休假中的工作時間概念並不清楚。南京某地產公司的吳先生告訴記者,他工作已5年有余,今年1月從西安“跳”來南京工作后,公司並沒有同意讓他休帶薪假,理由是“入職未滿一年”。

同樣的困惑,發生在河南某汽車公司的任先生身上。他去年6月進入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入職第一年不能休年假。”任先生說,他今年隻能申請一半的年假。當被問及應休未休情況下是否有相關補貼,兩人均表示沒有收到。

事實上,2008年人社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今年一季度的人社部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李忠也曾強調,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應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來確定。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每更換一家就職企業就要重新計算工作時間,無疑將損害“跳槽”職工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教授沈建峰指出,當用人單位發生變更、勞動者主張休假時,需証明自己此前工作的時間以及休假狀況。另外,為減少勞動者的舉証壓力,維護勞動者休假權益,在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時,應要求原單位在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証明中,注明工作年限和休假狀況。

無奈:業績壓力大,放棄休假

小崔是鄭州某商業銀行的普通員工。“銀行業看起來體面風光,但個中心酸,隻有自己知道。”小崔告訴記者,工作量擺在那兒,不加班根本完不成,參加工作3年來,她從未休過年假,周末和節假日加班更是常態,甚至“家裡安排的相親,都沒有時間去”。

在採訪中,記者發現很多企業雖然有帶薪休假制度,但是員工往往因為工作任務量太大,“不得不”放棄休假。小鐘是廣州某電器企業的營銷人員,他告訴記者,公司業績壓力太大,根本不敢申請休假,“即便申請,領導也不會批准”。

那麼,企業不願讓員工帶薪休假的原因何在?給員工放帶薪假,是否會增加企業用工成本,對企業收益產生影響呢?

對此,華東師范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勇認為,帶薪休假其實是人力資本的調節和再生過程。從表面看,企業執行帶薪休假似乎是“虧”了,但從人力資本質量的角度看,能夠給企業帶來生產力的長遠提升,增強員工的歸屬感。一些企業之所以不希望員工帶薪休假,是因為想追求短期的利益目標。然而,從長期來看,這種做法可能致使企業越來越缺乏吸引力,員工跳槽率上升,勞動生產力下降,最終受傷害的仍是企業自己。

沈建峰也表示,勞動存儲於勞動者身體之中,優質勞動力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勞動者愉悅的心情和健康的體魄。通過休假,勞動者的精力和體力得以恢復,可以更好地從事勞動,減少疲勞引發的低效率、高事故率以及病假出現。從這個角度說,帶薪休假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贏的制度安排。

期待:帶薪休假條例落地,有假敢休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帶薪休假的合法權利,《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及前不久頒發的《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等,均進一步明確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時長。

然而,在北京某國企工作的趙女士告訴記者,入職6年來,她隻休過兩次年假,且據她觀察,這6年間,科室裡近乎一半的人沒有休過年假。即便如此,趙女士說,部門統計帶薪休假率時,“沒休過假的人也會‘習慣性’地簽字,以保証90%以上的帶薪休假率”。

有報道認為,諸如偽造帶薪休假率等造假行為,原因在於“軟法”缺乏實際執行效力,以至於勞動者在實踐中,無法通過仲裁或者起訴方式,維護自身休假權利。

對此,記者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胡大武,他否認了這一說法。胡大武認為,我國涉及職工帶薪休假的法律法規屬於“硬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實際效力,能有效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作為權利維護的司法裁判機構和勞動社會保障機構,除在涉及勞動者生存權利時,採取強制性措施外,對於權利的保障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採取積極行動,表達行使權利的訴求。

那麼,當勞動者被強迫勞動時,有哪些維權路徑呢?胡大武說,勞動者面對強迫勞動,享有不辭而別的解除權,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甚至提起刑事控告,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在胡大武看來,“隻有提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水平,增強勞動者對國家社會保障的信心和認同,才可能使職工有假敢休,才能有效提高休假質量”。(記者 李丹青)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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