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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能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劉業林

2015年08月12日09:16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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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職工周某進入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2011年中秋節期間,周某和朋友聚會后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來,經醫院診斷為骨折,住院治療1個月。出院后,醫院為他開具了兩個月的病假。病假期滿后,周某仍感覺不適,醫院又為他開了1個月的病假。2011年12月12日,周某突然收到公司以挂號信的形式發來的醫療期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周某趕緊向公司遞交因骨折未完全恢復,希望延長醫療期的申請。對周某的申請,公司沒有同意。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又書面通知周某醫療期滿,12月底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周某認為自己傷病未愈,公司無權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表示不能接受。無奈之下,周某到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求助。

法律貼士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精神,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期不等同於治療期,醫療期是指勞動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療並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常常會與勞動者傷病治愈所需要的實際治療時間不一致。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上述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其他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並根據病情嚴重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特別提醒

對於患重病員工,用人單位應該慎重處理。本案中,周某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醫療期是3個月。汽車銷售公司第一次書面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周某的法定醫療期確實到期了。但公司在沒有安排周某重新上崗或另行安排周某合適工作的情況下,不應該直接解除周某的勞動合同。在鎮江市總的多次協調下,汽車銷售公司同意周某一個月后回單位上班。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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