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意識節節高漲,勞動爭議勝訴率卻持續下降
江蘇省鎮江市總發布勞動爭議五大風險提示
2015年09月30日09:1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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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勞動者維權意識節節高漲,另一方面卻是勞動爭議勝訴率持續下降。江蘇省鎮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最新數據表明,2011年至2014年,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訴率分別為62%、47%、42%、41%,2015年上半年為39%,5年間下降了23個百分點。9月28日,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新浪官方微博發布今年第4號維權預警信息,提醒廣大勞動者要謹防勞動爭議存在的五大敗訴風險。
風險一:
証據意識差,舉証能力弱
從某種程度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証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勞動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相關証據,將面臨敗訴風險。比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依據法律規定,加班事實的基礎舉証責任在勞動者,勞動者要先行証明用人單位安排自己加過班並提供相關証據,如不能証明,就可能導致追討加班費行為的失敗。
風險二:
誤讀法律法規,申訴請求不當
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加強的同時,部分勞動者誤讀法律法規,“漫天要價”。如勞動者退休后繼續工作,與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發生爭議時,勞動者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兌現相關待遇,則不會得到支持。再如少數處於孕期的女職工,認為自己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對象,故意多次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最終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風險三:
沒有及時維權,超過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如勞動者不能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事項,仲裁委員會將不予支持。
風險四:
申請事項非仲裁委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對於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辦理《外國人就業証》、《港澳台人員就業証》等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無國籍人發生的爭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股權、知識產權權益及利益分配發生的爭議,均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風險五:
不按時出庭或隨意退庭
根據勞動爭議辦案規則,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將被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仲裁部門可按撤訴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應當清醒認識到不按時出庭或隨意退庭的法律后果。
針對勞動者逐年下降的勞動爭議勝訴率,鎮江市總工會特別提醒勞動者,要切實增強維權意識、証據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深入學習了解法律法規,做依法維權的“明白人”﹔對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拒繳社會保險等違法情形,勞動者要主動提出異議,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勞動者要做個“有心人”,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証據材料,以免出現“口說無憑”的尷尬境地。(記者 王 偉 通訊員 戴軍章 劉業林)
(責編:閆妍、秦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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