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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為職工維權提供法律依據

汕頭頒行廣東首部地方性職工權益保障法規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權益保障條例》要求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欠薪預警制度,強化職工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等權益保障

葉小鐘

2015年11月10日13:4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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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廣東汕頭市總工會獲悉,廣東省第一部由地方立法的職工權益保障法規《汕頭經濟特區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汕頭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由汕頭市總工會牽頭起草,從立項、起草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歷時近兩年。其間市人大法工委和市總工會多方征求意見,在細化國家和廣東省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同時,借鑒、吸收國內其他城市的成熟做法,整合完善近年來汕頭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踐中的經驗,具有較強的系統性、科學性和操作性。

談及制定該《條例》的初衷,汕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王揚澤說:“由於汕頭市經濟結構以民營中小微企業為主,而與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不夠細致周嚴,實踐中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不規范、職工工資不能合理增長、濫用勞務派遣等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制定一部切合汕頭職工權益保障工作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隨經濟效益的增長,合理確定職工工資增長比例,通過集體協商逐步增加職工工資。

據悉,《條例》本著不與上位法重復的原則,就汕頭市職工權益保障亟須規范的問題進行立法。例如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問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市、區(縣)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建立欠薪預警制度﹔人社部門對連續拖欠職工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實施重點監察,並向社會公布。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隨意延長試用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問題,《條例》依據上位法對勞動合同保障作了細化規定:明確勞動關系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如實告知義務,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明確職工特殊保護期滿合同的順延問題,明確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關系雙方義務。

除了強化職工勞動合同權益、勞動報酬等保障,《條例》還規定了職工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同時規定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工傷保險、勞務派遣用工問題,並補充完善職工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保障,建立了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勞動法律監督、職工法律援助等制度,明確了用人單位、職工、行政機關、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實習生張小蓮 記者葉小鐘)

(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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