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實施〈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獲通過
農民工入會有了法律依據,建立職代會制度不分企業所有制形式,違反工會法律法規將納入企業守法信用檔案
2015年11月30日13:2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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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北京工會在新形勢下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有了新的基本遵循。
“北京市修改《工會法》實施辦法工作從論証、調研和起草工作,到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歷時近3年,終於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北京市總工會有關人士說,市總自始至終參與了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
據介紹,目前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是13年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新修訂的《工會法》修訂的。隨著社會的發展,首都經濟關系和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實施辦法》的不少內容已經滯后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隊伍狀況的實際。
此次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7章71條,與此前相比,在工會會員范圍、工會組織、職工維權機制、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工會經費、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修改。其中,重點加強了工會組織建設、健全了職工維權機制、強化了工會工作保障等內容。
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范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在解決建會難的問題上,通過上級工會指導、維權制度倒逼、服務吸引職工等綜合手段來促進會員建會和爭取企業的支持。
在健全職工維權機制方面,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強化了企業在平等協商方面的建制義務,明確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效力范圍﹔打破企業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規定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對廠務公開制度做了明確規范。
在強化工會工作保障方面,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對未建會企業,隻要職工有建會意願,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要撥繳經費用於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對違反工會法律法規而又拒不改正的企業,增加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北京市總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法基本達到了以工會工作中的問題為導向、工會源頭參與立法的目的,解決非公企業職工建會難、基層工會工作缺乏活力等困擾工會工作的難點問題有了法律依據﹔以法規的形式肯定了北京工會過去工作中探索總結的改革實踐成果,創新發展了工會維權工作機制。”(記者郭強)
(責編:閆妍、秦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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