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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六類假期  用人單位怎麼給

廖春梅

2017年04月05日13:43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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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勞動者,難免要面對生老病死、談婚論嫁、生兒育女和必要的休息。那麼,面對職工的休假請求,用人單位應當怎樣給呢?

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即對於病假,職工隻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証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便必須批准。

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即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也必須給予補償。

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婚假天數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只是有著行政規定,即一般為1~3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基於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晚婚是指男滿25周歲或者女滿23周歲結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雖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但可以結合工作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

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即用人單位對於產假女工對應的休假請求,必須無條件予以准許。

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探親假:酌情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規定:(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職工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5)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作者系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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