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调岗加班解约应依法赔偿改正
2014年03月03日13:11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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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她休完产假回单位复职,两个月后,刘经理通知曹晓娴回公司报到,她被调到库房做库管员。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
哺乳期还让加班
做法错误应当改正
案例
“我小孩才7个月,还在吃母乳呢,车间领导非让我三班倒,太不近人情了。”金瑛说这话时很无奈。去年12月底,她休完产假回车间上班,原来的工作要三班倒,因为得给孩子喂奶,她跟车间主任商量能否安排个全白班的工作,对方说没这种岗位。同事体谅金瑛的难处,就主动与她换班,中班和夜班由同事顶岗,她只上白班。
不久,单位要进行升级评审,车间要求职工双休日必须加班。金瑛找到车间主任:“我还在哺乳期,我的奶就是孩子的饭,加班有困难。”对方表示可以少加一天班,但每天一小时的喂奶时间暂时别休了。“我说喂奶时间不能停,可他说现在关系到单位升级的大问题,非常时期只能这样。”金瑛说。
“现在我每天只能用吸奶器把奶吸出来,然后放到冰箱里。我上班时奶胀得很难受,而宝宝却吃不饱,大人孩子都遭罪。明明有哺乳时间,可我却享受不到。”金瑛对记者诉苦。
点评:
针对金瑛遇到的问题,冯宝财主任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由此来看,金瑛在生育后有1年的哺乳期,这期间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奶时间,单位以升级评审为由取消她的哺乳假,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金瑛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原来的岗位是三班倒,她申请调换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与她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车间主任却坚持让金瑛三班倒、周末加班,这些都是错误做法,应当改正。(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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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飞飞(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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