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调岗加班解约应依法赔偿改正
2014年03月03日13:11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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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她休完产假回单位复职,两个月后,刘经理通知曹晓娴回公司报到,她被调到库房做库管员。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
职工生育后复职
单位调岗降薪应赔偿
案例
曹晓娴是一家保健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她从2008年入职后一路打拼,现在每月个人销量在部门里总是数一数二的,级别也从最初的普通员工升到高级促销员,月薪除了业务提成外基本工资涨到了6000元。
去年7月,她休完产假回单位复职,两个月后,刘经理通知曹晓娴回公司报到,她被调到库房做库管员。她不解:“上班两个月我都完成销售额了,公司凭什么给我调换岗位?”刘经理说:“指标虽然完成了但排位太低,你每天要提前下班回家给小孩喂奶,这大大影响了你的销量。公司马上要推出一种减肥产品,你这么胖卖这个,顾客能相信它的效果吗?把你调回来也是不得已的,等你体型恢复又过了哺乳期,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时再把你调回去。”
领工资时,曹晓娴发现月薪只有1600元,而且没有业务提成或其他奖金。此后,她多次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以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工作为由予以拒绝。今年初,她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过调解,公司向曹晓娴支付了因调岗降薪产生的工资差额1万元。
点评:
冯宝财告诉记者,对《劳动合同法》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单位都比较了解,所以一般不会直接与她们解除劳动关系,像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对哺乳期女职工曹晓娴调换岗位降低工资的情况比较常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中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仅以曹晓娴生育后身体发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岗位,同时又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变更了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单位要对曹晓娴进行赔偿。
哺乳期生病休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
孙菡静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行政文员,也是入职11年的老职工。前年,37岁的她怀孕了,因为年龄大,怀孕不到两个月时出现先兆性流产,随后按医嘱在家保胎。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去年初剖腹产后,她身体一直不好,后被查出长了乳腺瘤。因为每天要给孩子喂奶,医生让她哺乳期满后再做手术。去年6月,休完产假的孙菡静到单位找领导,希望能做完手术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方不同意:“咱们已经约定你产假到期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违约。”
此后,孙菡静让老公将病休证明送到单位,但对方不收。不久,公司通知她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该去。
点评:
冯宝财主任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搬迁、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时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孙菡静在经贸公司工作11年,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这就是说,孙菡静患乳腺瘤或者其他疾病,只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她最多可以休12个月的医疗期,而这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生育前单位与她约定产假结束时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能成为不让她享受医疗期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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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飞飞(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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