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员工,费用由谁出?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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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培训
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承担培训费
案例:大学毕业生韩鹏和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间,他接受了单位的“入职”培训。这期间,通过对企业的深入了解,他感到这不是他的理想选择,未来发展前景不大。为此,他提前3日书面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说走人可以,必须先支付培训费。
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以,韩鹏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试用期内,虽然接受过培训,依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培训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算加班
案例:按照钱力所在公司的惯例,员工每天须提前一小时上班,由上级主管总结上一天工作,安排当天工作。最近,公司近了一套新设备,为了使员工尽快熟悉操作系统,公司又规定周六、周日全天全员培训。休息日被占,钱力他们提出加班费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说,开会培训“没劳动”,没有加班一说。
说法:加班是指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
工作时间的范围,应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的时间。
公司组织员工开会、培训的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利用法定公休日或在8小时之外组织员工开会、培训的时间应为加班。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因此,公司方面说:“开会、培训不属劳动”、“在休息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开会、培训不算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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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飞飞(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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