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员工,费用由谁出?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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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接受培训,学成后跳槽
不宜扣押资格证
案例:于成东从职校毕业后,到广东一家私企打工。最近,工厂准备上新的生产线,领导有意培养他,派他去一所大学进修,临行前和他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学成后,于成东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去了。旧东家很愤怒,不仅不放他走,还扣留了他的档案和结业证书及新生产线的操作证,并惩罚他留厂且不得再上生产线,只能当一般工人使用。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按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协议追究于成东的违约责任,让他支付违约金,但不能剥夺他自主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于成东选择了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于成东的档案、结业证和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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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飞飞(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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