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人民微博
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企业培训员工,费用由谁出?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出外接受培训,学成后跳槽

  不宜扣押资格证

  案例:于成东从职校毕业后,到广东一家私企打工。最近,工厂准备上新的生产线,领导有意培养他,派他去一所大学进修,临行前和他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学成后,于成东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去了。旧东家很愤怒,不仅不放他走,还扣留了他的档案和结业证书及新生产线的操作证,并惩罚他留厂且不得再上生产线,只能当一般工人使用。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按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协议追究于成东的违约责任,让他支付违约金,但不能剥夺他自主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于成东选择了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于成东的档案、结业证和操作证书。

  

(责编:王飞飞(实习)、段欣毅)
新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