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书上稀里糊涂签字反悔难要经济补偿
2014年06月09日09:35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调解员释法
员工签字主动辞职
事后难要经济补偿
林时战拿出一张火车票递给调解员:“上个月我处理完家里的事就赶紧回到公司,却发现宿舍里的床位已睡上了别人,单位不让我在公司住了。我找到办公室,希望能继续上班,他们说我已经辞职了,必须离开单位。我觉得特冤,根本不是我要离职的,公司属于乘人之危把我辞退的,所以我想让单位补偿我,或者让我回去工作。”
陈国柱告诉他:“不管什么原因,你在《辞职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示你认同上面的内容。这份材料可以证明是你个人主动提出来辞职的,并不是单位要跟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你又认可单位给你的4000元补偿,所以只要公司不同意,你就无法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再回单位上班了。”
“假如你不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跟你续签,还让你继续上班,单位在这段时间里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告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单方解除,你有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陈国柱继续说。林时战很惊讶:“可以拿到这么多赔偿啊?我太亏了。”“所以呀,以后在任何协议、申请上签字都要谨慎,有可能签下名字就要放弃很多权益。”
调解员提醒
主张两年以前加班费
证据应由员工方出示
“既然经济补偿金不给了,那加班费也不能要了吧?我每周只休一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也很少休息。”林时战问。
陈国柱告诉他:“你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你加班了却没得到加班工资,属于企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所以你可以申请。不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你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加班了;其次,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单位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等证据,按照规定单位对这些资料只保留两年,你要主张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就必须自己出示证据材料,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得知自己可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后,林时战松了一口气。陈国柱对他说:“你回去先找找工资条、交接班记录等东西,有证据才能打赢官司。”林时战连声答应。
案件进展
为追索工作期间加班费
员工正在收集加班证据
记者联系物业服务公司人事部刘经理时,对方表示林时战确实是该单位的员工,不过早就离职了,双方已就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对于林时战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李经理说:“在我们公司,职工加班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给倒休,二是给加班费,加班费都是与工资一起发放的。家在农村的员工一般都愿意换成倒休,麦收时就休假回老家去收麦子,林时战好像就休过。当然,如果他有疑义,可以去申请仲裁,毕竟法律是公平的。”
对于李经理的说法,林时战表示不同意:“只有一年我请假回老家收麦子,公司给我算事假,没有工资,所以后来我就不休了。加班工资从来没有给过,他们怎么能不认账呢?”
在加班工资问题上,林时战与物业服务公司的说法完全相反,针对这种情况,陈国柱告诉记者,在劳动争议调解时,凡涉及到加班费的,用人单位通常都会予以否认,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但现实中,考勤记录都由单位保存,劳动者一般没有任何书证物证。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这是很多职工追索加班工资时败诉的主要原因。陈国柱说:“林时战要想申请加班费维权,必须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才行。”
目前,林时战正在搜集证据准备维权。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责编:辛洁(实习)、盛卉) |
全总要闻
- “一封女工来信”引出一件委员提案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落实
- “我们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期待”
- 让女职工“想生、敢生、能生”
- 一线代表:建立技术津贴制度,让技高者多得
- 一场一线劳模和职工代表的“两会夜话”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 工会维护…
- 新时代更要发挥好职工主力军作用
- 李玉赋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总工会界别联组会议
- 工会界委员聚焦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全总发布会
- 全总2018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2018年工会“两节”送温暖新闻发布会实录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 民生专题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五一”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