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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你拿“三倍工资”了吗?单位该给不给员工可索赔

2014年07月01日08:52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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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假日安排加班

  高低薪职工报酬一刀切

  2012年5月,28岁的何江睿被一家科技公司聘为软件编程人员。他告诉记者:“我入职后,除了今年春节外,其他节假日从没休息过。虽然也有加班费,但我觉得不合理。”原来,公司规定职工双休日加班每天给200元,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天发400元加班工资。

  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准并不低:“除了何江睿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要求补足加班费外,公司以前离开及目前在职的员工,从没有人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何江睿却有不同意见:“行政人员的工资一般是三四千元,他们当然不会觉得加班费低了。而我的月薪是9000元,节假日加班应该给三倍工资,按公司规定的每天400元来算,比我正常上班一天的工资都低。”

  单位认为此标准是公司成立后一直在执行的规章制度,没什么不妥;何江睿则觉得给自己的加班工资太低,要求单位补足。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调解员多次做工作,他们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释法:

  高薪员工吃亏可索赔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告诉记者,《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至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无论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还是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只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了,就必须以其本人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计算方便,像上述劳动争议中的科技公司一样,将加班费的标准统一化,规定了具体数额。无论职工的工资高低,只要加班,得到的加班费都是相同的。调解员刘仁午介绍,这种做法可使月薪低的职工多得一些加班费,这并不违法,法律规定的节日加班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是最低支付标准,多给不限。而对于工资高的职工来说,因为加班费标准一刀切,就有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标准补发差额。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有悖内容都要予以纠正,以单位规定为由拒绝补发加班费是不明智的,而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编:李宇浩、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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