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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第一次”的终结与确立

2014年07月14日08:2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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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的是,尽管存在分歧、论争、博弈,尽管历经困惑、艰辛、波折,但这些关系到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调整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标准和法律规范,最终都写入了《劳动法》——

第一次实现了工时立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形式、第一次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而作出法律规定、第一次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劳动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己的话说:“我们终于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劳动法》”。

而已故著名劳动法学家关怀教授曾激动地宣称:“《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使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事实恰如关怀教授所言,劳动领域自此终结了以往为应急而制定劳动行政法规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告别了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尴尬岁月。同时,开启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时代”。

在《劳动法》之前,我国没有法典性质的《劳动法》,这使得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一直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长期处于滞后状态。而《劳动法》作为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劳动基本法律,它的出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特别是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为后来制定《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立法方向、提供了重要源头,我国劳动立法体系由此趋于完整,逐渐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护航我国劳动关系进入法治时代。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评价《劳动法》“填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空白”。

而让立法者更加感到欣慰的是,即便在今天,《劳动法》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原则方向,依然充满了生命力。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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