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第一次”的终结与确立
2014年07月14日08:2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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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这是《劳动法》的定位,也是《劳动法》的贡献。
对今天的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还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社会保险制度,或是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调解、仲裁……都已有章可循。但20年前,上述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对《劳动法》的立法者们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
“当时最难把握的,就是如何做到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水平,又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据参与了《劳动法》起草工作的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回忆,尽管之前我国也针对各个时期劳动问题的实际情况,陆续颁布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均属调整个别劳动问题的单行法规,始终缺少一部调整各项劳动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再加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劳动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都加大了立法工作的难度。“因此,从立法宗旨到基本制度、从劳动标准到劳动关系规则,《劳动法》的起草制定,是一个既破又立的过程。”
比如,我国长期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工时制度,至《劳动法》立法前夕,一些企业实际上已经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甚至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工时立法,而《劳动法》一旦作出规定,则将成为法定意义上基本劳动标准,于是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大。结果,在工时标准的设立特别是加班时间的限定上,争论便十分激烈。
又如,我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后的一个时期,在某些相关的法律中设计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当工会代表和部分专家要求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时,“要不要在我国恢复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仍是一个争议话题。
同样,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国有企业得到恢复,并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后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但是,要不要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吸收进《劳动法》中,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却需要立法人员作出判断和选择。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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