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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享有的基礎權利

2013年10月09日17:25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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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這是工會會員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選舉權,就是工會會員有選舉出席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和工會組織領導人的權利。被選舉權,就是工會會員有被選舉為出席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和工會組織領導人的權利。表決權,就是會員有權對工會委員、工會領導人候選人,工會會議的決議、決定,表示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

  (2)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批評和監督權是對選舉權的補充與保障。工會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工會委員會委員、工會主席、副主席,也包括工會領導機構中的普通工作人員,他們的職責就是履行工會組織的決議,為廣大會員服務。如果他們不能代表大多數會員利益,不為會員說話,不認真為工會組織和會員辦事,會員有權提出批評。對少數違法亂紀或有嚴重失職行為,已經失去會員信任和擁護的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每個會員都可以依據事實,提出撤換或罷免其職務的建議,或要求其選舉單位依據事實,按照有關程序作出撤換或罷免決定。始終把工會工作置於廣大會員的監督之下,對於工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的權利。

  工會會員既是工會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工會是重要的社會政治團體,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工會又是職工群眾自己的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會員通過工會組織反映自己對國家和社會生活方面的意見,是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途徑和形式。會員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某些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通過工會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也是工會組織必須履行的義務。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工會組織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會員通過工會組織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進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當然的權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在第三條第(三)項中,增加了會員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的權利。

  職工加入工會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工會能夠代表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得到工會組織的有效保護,工會應當認真履行其職責。

  (5)享受工會舉辦的福利、優惠待遇和獎勵的權利。

  會員除參加工會組織的民主生活等活動外,還有參加工會組織的如讀書學習、文化體育、各種競賽、職業技能培訓、旅游、療休養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並享受參加這些活動所規定的優惠待遇的權利。同時,對於會員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所做出的優異成績,可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會員可以享受工會為其提供的衛生醫療、購物、生活服務、子女入托入學等優惠待遇。隨著企業改制、改革的發展,會員在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的需求更加突出,因此,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在第三條第(五)項中,增加了“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幾項內容。如果會員這些方面權利得以充分保障,會大大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6)在工會組織內的言論自由權。

  即:會員有權“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所謂工會會議是指工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包括工會小組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會員有權在工會會議上對工會組織的決議、決定進行討論和表決,表示自己贊成或者反對的意見,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謂報刊是指工會組織主辦的報紙和刊物。會員有權在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的討論,發表自己對工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也是依靠會員辦工會的重要途徑。

  (摘自《工會會員手冊》 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45號﹔郵編:100120﹔電話:010--62046264﹔傳真:010--82081553)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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