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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根本活動准則

2013年10月09日17:32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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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四條對工會的活動准則作出明確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重要社會團體。因此,工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章程是依據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據工人階級群眾組織的特點和廣大職工的願望、要求制定的。“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就是工會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會章程,根據廣大職工的願望和要求,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樣,工會才能較好地體現工人階級群眾組織的特點,廣泛吸引和團結廣大職工群眾。工會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另一方面,黨委、政府不應干涉工會的曰常工作,不要隨意抽調工會干部從事他們本職以外的工作,不應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並或歸屬於其他部門。

  (摘自《工會會員手冊》 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45號﹔郵編:100120﹔電話:010——62046264﹔傳真:010——82081553)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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