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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及職工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2013年10月09日17:39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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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企業職工包括進城務工人員,他們作為職工隊伍的新成員,同樣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隻要他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都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因此對職工代表應有一定的素質要求。一般來說,職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職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集體、遵守紀律、聯系群眾、辦事公道﹔在職工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機關以科室為單位。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在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改選時,連選可以連任。《工會法》和工會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因此,一些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制的企業,職工代表的任期與工會委員會的屆期一致,即三年或者五年。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企業或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補選辦法和程序與選舉職工代表的辦法和程序相同。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還規定,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一般情況下,當職工代表因違法亂紀、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要求撤換。撤換職工代表的程序依次是:選舉單位提出撤換要求﹔工會及時調查核實﹔原選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被撤換的職工代表可參加會議並可以申辯﹔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作出撤換職工代表的決定﹔將撤換決定報告企業工會並由工會備案﹔選舉單位職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選舉新的職工代表﹔經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替補被撤換的職工代表的缺額。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系,咨詢電話:0571-88801901)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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