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檢查作用
2013年10月09日17:39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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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檢查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5項:
(1)工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權。《安全生產法》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2)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監督權。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如不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護措施﹔不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等。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3)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是直接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重大事故隱患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不得推諉,並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工會有建議撤離危險場所權。工會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現場指揮人員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對確需立即組織從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的,立即組織執行﹔對尚不需要撤離從業人員,但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及時採取保証安全的措施。
(5)工會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首先,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這裡的依法,是指依照《工會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其次,工會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關於事故處理的意見,並可以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系,咨詢電話:0571-88801901)
|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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