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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條件

2013年10月09日17:45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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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工會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就是說,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工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由於各級工會的具體情況差別較大,《工會法》對工會法人的資格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條例》規定: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系,咨詢電話:0571-88801901)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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