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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

2013年10月09日17:47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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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基層工會在保証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節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証,需經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才能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系,咨詢電話:0571-88801901)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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